jannatulferdous 发表于 2024-1-22 13:59:53

其遵循的路径可能在高等法院的管辖

围内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是否存在其受理要求以及上诉的实质。特殊资源(REsp)也可能与AREsp的命运交织在一起,因为它受到独裁判断。这产生了一系列可能性,特别是根据最近第 14,365/2022 号法律第 2 条的规定,针对报告员的单人决定提出的内部上诉 (AgInt) 中口头支持是否适当[ 3]。 当然,REsp的诉求可以针对(1)知识;(2)缺乏知识;(3) 部分知识;(4) 该规定(如果已知);(5) 即兴创作(如果已知);(6) 部分规定(如果已知)。值得强调的是,作为另一种选择,部分了解并部分批准上诉。换句话说:上诉得到部分认可,并且在分析其案情时,部分获得批准。动态遵循这个逻辑,此时无需指出其他可能性。 可以将 AREsp 转换为 REsp,更改类并开始作为最后的手段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专制评估,最终的 AgInt 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第 2-B、III 条(措辞来自第 14,365/2022 号法律)引发口头争论。 事实上,阅读这条新的法律规定,在AREsp类中,在单人评估的情况下,最终的AgInt不受口头辩论的影响。然而,本文中必须介绍一些重要的变量。

实际上,当 AREsp 判断与 REsp 联合做出时,可以考虑某些结果假设,包括必要的例外,即在某些情况下,更改 STJ 中的类别很重要,以便允许口头各自内部上诉 (AgInt) 中的论点。 通过对 RISTJ 第 253 条的简单分析,当以相同的声明进行判断且没有任何转换时,我们至少确定了 AREsp 和 REsp 的四个目的地: a) AREsp 已知,REsp 未知;b) ARESp 已知,而 REsp 因与重复上诉或普遍反响的论点、IAC 中确立的理解、STF 或 STJ 的摘要或该主题的主流判例相矛盾而一律被否定; c) 如果上诉裁决与上述字母“b”中引用的论 电话号码数据库 点/理解和摘要相悖,则 AREsp 已知且 REsp 是统一提供的;d) 当先前预见的假设均未得到验证时,AREsp 已知,并且按照 REsp 程序确定其作为 REsp 的评估。 还有其他可能性,具体取决于上诉的实质。例如,其中之一是 AREsp,它是已知的,并且其论点是正确的,但即便如此,由于另一个原因,REsp 仍然不为人所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 AREsp 是已知的并已提供,但 REsp 是未知的。还存在对 AREsp 的部分了解,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授予或拒绝 REsp 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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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上述前提后,我们继续讨论本文主题的问题,即针对共同分析 REsp 和 REsp 上诉的决定提出的内部上诉 (AgInt) 判决中的口头辩论。 如前所述,第 14,365/2022 号法律修订了《法律规约》(第 8,906/1994 号法律)第 7 条第 2-B 款。修改的目的是规定“律师可以在对报告员的独裁决定提出的上诉中提供口头辩论,该报告员判断的是案情或不知道”,其中包括“特别上诉”。事实上,我们在此强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021 条,针对不承认或判决特别上诉的专制决定的适用民事上诉是内部上诉(AgInt)。 正如我们所说,在某些情况下,AREsp 和 REsp 可以通过单一决定(rectius:管辖声明)进行一元判断。因此,本文主题的问题出现了:如何确定在 AgInt 中反对这一单一决定的口头辩论何时是适当的,以及何时不适当,以 STJ 中的原始类别是 AREsp 为前提。 有一点是肯定的:并不是 AREsp 范围内的每个个人声明都受到该资源的认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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