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adul2121 发表于 2024-3-18 16:17:40

有一种“补救措施交织在一起 后古典法的法律体

系是作为一种监管体系而建立的,延续了之前为买方提供保护措施的趋势。戴克里先皇帝和马克西米安皇帝还颁布了保护卖方的法规,例如“ laesio enormis”,这是一种巨大的损害,根据该法规,如果卖方以“有缺陷”的价格(低于其真实价值的一半)出售商品,则卖方可以法官规定买方以公平价格退回所售物品或交付缺少的物品,从而赋予买方在一种选择和另一种选择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力。 到了后古典罗马法时代,情况发生了显着变化,该规定不再被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统治时代,侵入法律世界的形式和文字的严厉性是如何结束的。

正是在那个时候,人们开始抛开口头形式来书写法典。法典规定了以书面形式正式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该文件只有在“经过双方签名的明确和确认”后才有效,如果是由公证人撰写,则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必须由公证人完成。 ” 因此,当事人可以口头庆祝该规定的合法交易,但他们也可以选择以文件形式将其具体化。 在中世纪,法律交易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口头合同,是罗马的原创之一,以罗马信仰为基础。 卖方采取承诺,成为债权人,当买方未履行其承诺时,有义务对买方进行赔偿,这就是为什么它被视为买方的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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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盖乌斯研究所(公元160年左右)我们知道,在古典时期,这一规定具有口头性和庄严性;其有效性要求缔约双方有足够的能力表达自己的意思并相互理解。其他:它通过单一法案正式化,因此需要各方出席,并且问题和答案之间绝对一致。有了它,卖方就通过这个口头合同,通过一系列的问题、询问和回答来受到约束:“你答应给吗?我保证; 你会给吗?我将会给; 你承诺吗?我发誓。” 上述规定是作为对买方的保证而提出的。 19世纪,不同国家的消费者法领域发生了重要变化。随着工业化和贸易的扩大,新形式的商业和消费者关系出现,这就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来规范和保护这一问题。 在19世纪,产品或商品越来越多地由“平民”制造和普及,因此人们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产生了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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